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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外立法中规定了后悔权制度,允许消费者依据法律规定,在-定期限内行使反悔的权利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后悔权制度的迠立源于20丨1年3月15H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在“经营者的义务”一章明确规定了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在j定条件下可以在七日之内无理由退货的内容及其他事项。但在新法实施之际,消费者后悔权制度能否真正的实现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还有很多实践中的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反思。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后悔权制度的相关理论概述,主要分析/后悔权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概念界定以及与其他相似制度的区分。后悔权制度发源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质量“三包”制度、合同撤销权制度和退货权制度均有所不同,后悔权制度让消费者有了更加自主了解商品信息的机会,然后行使反悔权,这种权利在法律概念上可理解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第二章论述了英、美、德、日关于后悔权制度的立法规定,四国的后悔权制度产生的“上壤”不同,根据自身国情对后悔权制度的立法也不尽相同。我国后悔权制度的规定和适用也应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与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第三章是论文的重点部分,对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_先是后悔权制坦在我国的立法实践,指出后悔权制度的主旨内涵在以往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中也可窥见身影,并从消费者和市场经济发展层面分析了后悔权制度入法的意义。其次阐述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适用的范围和适用标准,目前我国后悔权权力的行使主体并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广义理解主体概念,把特定条件下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主体范围更有助十维护公平。同时,后悔权在我国的适用主要在非现场交易的网购电购等方式,未来的适用不可忽视巨额消费品领域的适用。更为重要的是,界定不宜退货的商品及认定的标准,厘淸退换商品时完好的概念,确定好七日起止计算注意细节都是后悔权制度更好适用当注意的理论细节。最后归纳出目前后悔权制度适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如适用范围较小、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不全面等。第四章足后悔权制度适用完善的建议,立法层面上要注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衔接,并在未来立法时逐步扩人?后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司法层面h要完善公益诉讼和小额交易诉讼制度;行政层面h要强化行政部门职能,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权利意识;行业自律层面上要发挥经营者告知义务、企业诚信建设、消费者协会协同管理三方面的正能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