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可专利性是专利法中的重要问题,它决定了专利客体的范围,折射出一个国家专利政策的目标和走向。 长期以来,技术性是可专利性的当然要求。但是随着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基因、软件专利的出现模糊了可专利性的要求,甚至突破了技术的范畴,可专利性的要求有从技术性向实用性转变的趋势。随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把基因专利和软件专利,尤其是商业方法专利推向专利法的舞台,并各国对此都表达了极大的关注。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到底是什么?何种事物能够成为可专利的主题?技术性是否是可专利性的必须要求?何谓技术性?技术性的界线应该划在哪里?这是信息时代的专利法理论正在面对并且必须要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本文将以软件的可专利性为视角,以软件的可专利性的变迁考察专利法上可专利性的演变。 本文首先明确了可专利性的概念,区分了可专利性的两种含义,澄清了理论上对可专利性的模糊认识。随之文章分析了可专利性与专利实质条件以及技术性的关系,揭示了软件的可专利性与技术性判断的困难。然后通过比较分析解释了在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上的不同做法。文章以欧盟、美国以及日本法律和司法实践为比较对象,展现了软件可专利性的历史演变,阐述了三方在软件可专利性的方面的不同道路和特点,比较了三方在软件可专利性判断上的不同逻辑,说明了软件的专利保护在国际上的扩大趋势,同时分析了导致这种扩大的原因所在。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文章从哲学、经济和政策三个角度探讨了软件可专利性的界线。哲学分析着重科学与技术的区分,经济分析说明了可专利保护的经济条件,政策分析则注意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道德等因素对软件可专利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文章对软件可专利性界线的确定指出了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