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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具有的不明确性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存在冲突,使得寻衅滋事罪在学界争议颇多、在司法实践应用中比较混乱。为了能给寻衅滋事罪理论研究提供多条思路、能给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多些参考,本文立足于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对该罪的立法历史沿革和立法机能的研究,将其定位于是相关罪名的补充罪名。寻衅滋事罪受其立法沿革和立法机能以及其补充性质的影响,必然会在其条文中出现模糊性概念。结合寻衅滋事罪的补充性质,本文进一步研究了寻衅滋事罪各构成要件的不明确性问题,并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给出了一些参考。最后对寻衅滋事罪的未来走向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寻衅滋事罪概述。本章以寻衅滋事罪法条为出发点,探讨了寻衅滋事罪受流氓罪影响的立法沿革,研究了寻衅滋事罪重保护社会、轻人权保障的立法机能,将寻衅滋事罪定位于是相关罪名的补充。第二章,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问题研究。本章结合寻衅滋事罪的补充性质,研究寻衅滋事罪的各构成要件。关于该罪客体,本文认为寻衅滋事罪客体具有随机性和同一性,随机性是因为寻衅滋事行为可能侵犯某一种相关罪名的客体亦可能侵犯几种相关罪名的客体,而同一性是因为其应当是与相关罪名犯罪客体具有同一性的明确客体,而不能概括地认为该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关于该罪客观行为,本文对其各行为模式的争议点进行了研究。关于该罪主体,本文认为应当给予青少年涉寻衅滋事行为的特殊规定。关于该罪主观方面,本文认为不应当为区分本罪与相关罪而刻意给本罪加以流氓动机或其他特殊目的等主观限制。第三章,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探讨。在本章中,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寻衅滋事罪的罪与非罪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不应过分强调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而应当结合寻衅滋事罪的补充性质,优先适用相关罪名。第四章,寻衅滋事罪未来走向。本章首先讨论了寻衅滋事罪在当前存在的必要性,然后提出在慎用寻衅滋事罪的基础上,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以及公民人权观念的提升,适时废除寻衅滋事罪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