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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方兴未艾的短视频产业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各大网络平台经济利益的博弈,网络平台和用户“搬运”短视频或未经许可擅自传播短视频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引发了一系列的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因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类电作品定义、作品独创性等重要而基础的著作权客体问题一直未能做出明确界定;加之法官面对短视频这一新生事物,缺乏相关的影像专业知识及审判经验,以至于在个案裁判中关于短视频独创性的司法认定显得过于无序与肆意,从而影响了最终的判决结果。鉴于此,有必要对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研究和讨论。本文基于短视频自身的特点,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与短视频行业的专业知识,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对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现存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希望进一步加强对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概述”。在对短视频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从作品独创性的实质要件及独创性标准方面分析了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法理依据,并对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必要性予以明确;第二章“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通过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典型的司法案例,对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现状予以阐述;第三章“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立法及司法存在的问题”。结合前一章的分析,对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时在立法及司法方面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进行提炼说明;第四章“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立法及司法完善”。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提出了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完善建议:立法上,明确“视听作品”、“独创性”等核心概念的含义;司法中,统一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采用的标准、认定方法及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