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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必有救济。民事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权利受到侵害却鲜有人关注。现行立法对此之规定,也是力有不逮。故有值得研究、重构之必要。本文的正文部分拟先从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入手,来论述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和对私权利加以救济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论及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法理分析。首先提出问题,追问民事执行瑕疵产生的原因。此后,引入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再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执行救济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功能。在研究民事执行救济的功能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先论述了法律的价值与目的,再引入法律的功能。以此为基础,文中阐释了民事执行救济的功能。第三部分为对各国现行相关立法的比较与评析。文中涉及了法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省及我国有关民事执行救济之立法状况。在此部分之末,对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作了比较和评析,并从理论的高度对民事执行救济作了分类。第四部分为对民事执行救济的详细论述。在论述此一问题时,笔者紧紧地联系现行民事执行实践,希望寻求到一种能解决问题的方法。此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为对程序性民事执行救济的研究。在此节中,文中详细地论述了四种执行救济方法。第二节为对实体性民事执行救济的研究。在论述实体性民事执行救济时,先引入了执行请求权的概念。然后以此为基础,分别对实体性执行救济的各种方式之性质进行了论述和评析。第五部分为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思考及改革与完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