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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城市化的日益加深,城市史研究也迅速发展。国外的城市史研究,经历了从城市制度、经济到文化和日常生活几个阶段之后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研究的范围和深度都不断扩展和深化。相比国外研究的推进,国内的城市史研究步调就比较缓慢,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都处于比较初步的研究阶段,尤其是城市经济与法律以及文化的互动方面,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以英国和德国的城市法治发展历程为切入点,梳理11-15世纪欧洲城市法治发展的轨迹和趋势,探析各国城市法治发展的逻辑,以求进一步深化对欧洲城市法治的认识和理解,推进我国学术界对欧洲城市史和法治史的研究。本文认为,11-15世纪见证了城市法治的兴起、发展和衰微,这个过程和中世纪国家概念的逐渐兴起有很大的关系,尤其是中世纪晚期,民族国家的兴起对城市的法治特权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城市法治在11-12世纪随着城市的兴起而经历了一个创建的过程,此时期的城市法治,初步地确认了城市和市民对内对外的权利和义务,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到了12-13世纪,随着国王、贵族和教会三个权力的起伏,城市法治的发展进入一个深化的过程,对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更为深入。到了14-15世纪,随着教权的衰落,贵族和教会权力逐渐向王权靠拢,城市法治也逐渐向王国法治体系靠拢,最终成为王国法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了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兴起及其背景。11-15世纪欧洲城市经济发展对法治的需求促进了城市法治的发展,城市法治的发展又提升了城市经济发展的空间。日耳曼、罗马和基督教的法治观念和原则以及城市兴起后的实际需求塑造了中世纪城市的法治原则。第二章论述中世纪城市法治的基本体现,包括市民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遵守法律规章的契约意识、遵守城市政治运行中的法治程序等,这些法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孕育了现代西方法治文明的形式和原则。第三章阐述了11-15世纪英国城市法治的发展历程。英国城市法治自诺曼征服之后,开始了与大陆城市法治的交流,到了12-13世纪,在普通法逐渐成型的影响下,城市法治的权力和程序都有所变化,到了14-15世纪,随着封建危机和小城镇的兴起,英国的城市法治在经济发展的洪流中进一步调整了自己的权利和权限,最终成为普通法一个重要的部分。第四章阐述了11-15世纪德国城市法治的发展过程。由于教权和王权的激烈斗争,这个时期的德国中央权力孱弱,城市同盟为城市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11世纪城市复兴,12-13世纪主教和帝国王室在城市生活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此期间,德意志城市获得了大量的自治权,城市法治迅速发展,城市同盟兴起。14-15世纪,随着城市同盟与主教和王室力量相斡旋,城市力量增强,但结果却加强了德意志城市的排他性,加深了德意志分裂的状况。结语部分论述中世纪城市法治实践对近代法治社会的影响。城市在封建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和市民的成长空间决定了城市法治诞生阶段的可塑性,而城市的经济结构和租税形态决定了城市法治发展过程中的自由程度和系统整合程度,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最终决定了城市从中世纪到近代的法律角色转换的难度。另外,由于城市职能范围和深度的不断扩展,城市法治将来自于日耳曼的自由传统和基督教的道德体系以及罗马法的商业和王权管理模式不断进行融合,最终表现出了市民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遵守契约法律规章的契约意识以及城市管理中的法治程序这些和中世纪晚期民族国家法律发展有着内在一致性的原则,城市法治随着城市政治经济职能的调整而表现出了很强的适应性。最后,中世纪的城市法治与民族国家的发展有着承接关系,由于各个地区城市的经济基础、政治传统以及发展机遇不尽相同,这些城市的法治体系也显现出了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为他们后来在资本主义革命中的不同表现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