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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上的被害人权利运动与刑事司法上的恢复性司法由来已久,但是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实体法上的研究,远远没有在刑事程序法和犯罪学领域中研究的广泛和深入。我国对被害人过错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虽然刑法学界对被害人过错进行了一些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大多是对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方面的成果,并没有全面对被害人过错理论整体进行阐述。实际上,被害人过错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有原因力,也是被害人过错理论体系当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本文通过对被害人过错整体的研究,分别从出罪、定罪和量刑三个角度来论述了被害人过错在刑法上的意义,特别是被害人过错使得行为人的行为出罪上的意义,在目前刑法学界中研究是比较少的;此外刑法学界一般认为,被害人过错是对他人合法利益的侵犯,本文把被害人过错侵害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包含在内;对于意外事件与犯罪的区分标准提出了质疑,把被害人过错在特殊类型案件中,起到区分意外事件和犯罪的作用进行了阐述。研究被害人过错的意义,首先体现在作为刑法边缘的被害人过错责任,扩充了刑法的研究边界,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和视角。其次,被害人过错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是颠覆性的,因为我们传统的司法实践是以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为核心的,对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则完全不重视。最后,借助法律的指引意义,被害人自身的行为会得到一定的约束。这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的思想,因为法律指引被害人的行为,可以使犯罪率降低,大大节省司法资源。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刑事被害人的概念以及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和分类进行阐述,对被害人的效力依据加以辨析,对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条件展开讨论。得出结论: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影响的人或单位;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不以引发犯罪为目的的,能够引发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对危害结果起作用,被害人自由意志支配下,违背社会常理、社会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此外对于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条件进行了限定,揭示了被害人过错成立的四个特征:主体上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包含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是体现在外部的行为;被害人过错有一定的程度性要求;被害人与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的关系。第二章对被害人过错在出罪上的意义进行了探讨,分别从犯罪构成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方面,论述了被害人过错能导致行为人行为出罪的情况。在犯罪构成符合性层面,被害人过错以是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排除要素或者影响因果关系的介入性因素的方式使得行为人行为出罪;在违法性的层面,对被害人过错在正当防卫和意外事件中发挥作用的空间进行了讨论;在有责性的层面,则从“被害人自己实施危险行为;被害人同意他人实施风险行为;被害人参与并且强化危险行为”三个方面,论述了被害人过错使得行为人行为出罪的可能性。第三章通过“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对比,阐述了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行为定性的影响。第四章对被害人在量刑上的意义,分总则、分则进行了讨论。对刑法总则能体现被害人过错的条文进行了分析;分则中对两类犯罪“侵犯财产罪类”、“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当中的典型犯罪进行了探讨。“侵犯财产类犯罪”中对盗窃罪与诈骗罪被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而“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则从引发犯罪与加害条件下对被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讨论。第五章对被害人在我国的立法障碍与立法构想进行了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