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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认定在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相似的案例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造成了混乱局面。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规定,超龄劳动者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如何界定不得而知,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能否适用劳动法的调整取决于认定为何种用工关系。目前对于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认定存在几种不同的学说,有的学者赞同劳动关系说,有的学者赞同劳务关系说,还有的学者认为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那么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究竟应界定为何种关系,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多种做法。劳动法相关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存在不同的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一定终止,值得深思,由此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权益也需要研究分析。全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和争议焦点。本文主要列举了三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案,分别为陈某与广州某清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黎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卢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通过梳理三个案件,总结归纳出相应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是法理分析。首先,分析当前的立法现状可知我国对于超龄劳动者受劳动法的调整是持否定态度的,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的梳理与解读,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与后果,因而提出本文论述的重点(应该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其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从劳动法基础理论以及超龄劳动关系的认定等方面分析界定此类用工关系。最后,根据上述分析得出超龄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劳动权益。第三部分是研究结论和完善建议。在详细的法理分析基础上,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如下:超龄劳动者应该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可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承认其主体资格,允许其享受劳动权益。并针对研究结论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我国法律要明确超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和享受的劳动权益,并对现行的退休制度进行调整,使之范围涵盖到超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