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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的合同纠纷和争议。其中的一些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相关当事人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还有一部分不仅侵犯了民事法律关系,而且严重地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这是为我国刑法所不允许的。1997年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确设立了合同诈骗罪,从而规范经济活动中的欺诈犯罪。经历了十余年的经济生活的考验,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仍然存在不少的难点,而最大的难点莫过于对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陈某合同诈骗案是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办理的一件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件。该案涉及了合同诈骗犯罪的两个最大的难点和重点:一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实际上,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非法占有的故意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最终都能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中找到突破口。也即是说,合同诈骗的主观方面是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与彼罪的最重要的衡量要素。而实际是,在司法活动中,主观方面的取证大都还依赖着行为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言辞证据,在刑诉法修改后,这种调查取证方式将不再适应新的需要。那么如何突破主观方面的束缚就成为司法者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将以陈某合同诈骗案为切入点,深刻探讨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认定的相关问题。以陈某合同诈骗犯罪为载体,深入地论述了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认定的难点,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与合同纠纷的区别。本文开篇即对陈某合同诈骗案进行了分析,并引出了本文将探讨的问题。在第二部分探讨了法学理论中非法占有目的与合同纠纷区别的理论,并得出了司法实践中最为合理的学说。第三部分通过另外的两起相似的合同诈骗案例与陈某案件相形成对比,最终得出了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的方法与经验。并在第四部分予以详细论述。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对合同诈骗案件本身进行理论性的探讨,也不在于用一个典型案件概括整类经济案件,而仅仅是通过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深入的、理性的思考,尽可能地找出办理此类案件的通用侦查、审查手段,为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积累经验,以便提高诉讼效率,提高办理案件的准确率,保证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