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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进行了修改,扩大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类型,将受欺诈纳入婚姻可撤销的事由。对于《民法典》并未规定的通谋虚假表示缔结的婚姻、因错误缔结的婚姻的效力,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有效、无效或者可撤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撤销后,溯及既往,婚姻自始无效,这与我国合同行为被撤销后的法律效果一致。如此规定忽略了婚姻行为的特殊性——事实先在性。在溯及既往的规定下,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尤其是无过错方是家庭中的弱势成员时;另一方面不利于第三方债权的实现,尤其是一方为了家庭生活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举债时。所以为了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利益、保证第三人债权的顺利实现,应规定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撤销后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