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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格兰庄园法庭是英格兰地方司法制度的集中体现,也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之一。研究以庄园法庭为代表的自给自足的封建庄园的法制对于研究英格兰地方法制尤为重要。本文旨在以中世纪中期(十三世纪)的维克菲尔德庄园法庭记录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该地庄园法庭的基本组成部分、审判程序的特点,勾勒出庄园法庭的基本状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探讨庄园法庭所处理的主要事项,包括庄园领主、农奴、教士、爵士等相关主要当事人涉及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处理方式。通过这些考察,试图进一步弄清庄园法庭对于地方庄园经济社会存在的价值、意义和性质。本文主体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主要介绍选题的原因、意义以及学术研究状况。第二部分:介绍庄园法庭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审判程序。庄园法庭的基本架构主要由主持人、调查团、陪审团、保证人、执行机构等组成;审判程序主要包括庄园法庭的公开裁决程序(open court)、合议审判程序(full court)、两次传唤制度(resummon)、缺席审判程序(essoign)、推迟审判程序(adjourn)撤诉机制等。庄园法庭基本上是一个成熟的机构,已经形成一套比较系统完善的审判体系,具有代表性。第三部分: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处,主要是依据第二部分论述的庄园法庭的基本架构,对庄园法庭卷宗所处理的案件进行整理分类。通过分析庄园主及其附属的利益阶层与庄园的其他阶层的关系,考察庄园法庭调节、处理庄园内部复杂的社会关系的特点。为分析庄园法庭的存在价值、意义做好准备。第四部份:概括英格兰庄园法庭的基本特点:规则性与不规则性的统一,指出庄园法庭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庄园内部的封建权利与义务,而维护庄园经济的正常运转、一定程度地保护普通农民的权利都是为实现庄园领主的封建权利提供保障。而正是因为庄园法庭的这种封建性,随着封建庄园经济的没落而衰落。但庄园法庭的一些审判机制和习惯条例深刻的影响英美法系,可谓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