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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事件不断频发,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相比其他领域,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更容易受到侵害,在追诉程序启动时,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国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冲突已经发生。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与通过犯罪嫌疑人表现出来的公民个体利益之间呈现尖锐对立状态:侦查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追究,往往需要对其人身自由施加一定的限制;为有效收集证据,往往需要实施搜查、扣押等强制性诉讼手段。刑事诉讼几乎全部追诉活动都是建立在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基础上的。正如克劳斯·罗科信所说:“国家与个人之利益绝无仅见地只有在刑事诉讼上才有如此重大的冲突。”虽然现代刑事诉讼在理念上力图构建一个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法律空间,但刑事诉讼国家追诉个人这一本质是很难从根本上改变的。为维护社会安全,国家必须有权对公民的权利施加一定的限制或剥夺,如对侵权者追究民事责任,对违法者科以行政处罚,对犯罪者施加刑事制裁,等等。在所有这些制裁方式中,刑事诉讼是国家可能对公民权利施加最严厉限制或剥夺的领域。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由于双方力量的不对等,再加上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的忽视以及相关保障制度的缺失等原因,难免把已经处于被动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置于更为艰难的地步。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很容易受到侵害。本文以宪政为角度,通过五部分对我国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保障做些粗浅的思考。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的相关概念作了梳理。然后,以国内法治建设和国际人权保护为大背景,说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是履行国际公约、国际人权的需要,虽然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宪法权利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相关法律法规也做出了调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宪法权利的现象仍不断发生,刑讯逼供、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等现象频繁发生。其次,对域外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保障现状进行研究,深入分析我国犯罪嫌疑人宪法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若干问题,比如,诸如犯罪嫌疑人的许多重要权利并没有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得到规定,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利的时候往往缺乏有效的限制,公民的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等。最后对完善我国犯罪嫌疑人宪法权利保障提出了自己的思路与方法,本文针对性的提出了四点措施,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权利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