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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基于其生态退化遏制、生态价值与市场价值冲突协调、区域差异平衡等现实意义而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同样,随着生态扶贫理念的推进,本制度于精准扶贫中亦意义更为凸显。针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我国采纳试点先行模式,已经形成了纵向、横向生态补偿试点网络,几乎全面涵盖了森林、湿地等重点领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以及新安江流域等跨省区域。我国新环保法将生态补偿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为其提供了法律支撑与政策指导。尽管如此,我国法律相关设定较为原则,加之不同部门密集出台相关政策,导致本制度推行陷入困境。究其原因,与本制度存在的法律法规整体性、系统性不足、法律关系认定模糊、责任监督机制缺乏等问题不无关系。因此,有必要深入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实际,从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建设以及补偿标准、补偿模式等具体内容设计构建层面全面探究问题解决思路,实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良好架构。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结合学界观点,重新作了概念界定,提出构建谨慎预防、生态权利平等、受益者补偿基本原则,并从生态学、经济学、法理学探讨了理论基础,而后描述了本制度具有生态退化遏制、生态价值与市场价值冲突协调、区域差异平衡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叙述了域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及其借鉴。结合美国、德国、日本,详细阐述了域外国家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实际,汲取了其相应经验,提出我国应建立专门性生态补偿机构、构建完善的生态税制度、设立生态补偿基金、采纳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以及实现公共支付形式的多样化。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考察。首先,从国家层面、地方层面阐述了我国现状;其次,提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法律法规整体性、系统性不足,法律关系认定模糊,补偿范围及标准界定不清,补偿模式过于单一,补偿资金对接不畅以及责任监督机制缺乏,并从各层面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与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在法律体系构建方面,提出应完善环保法与单行法、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完善地方立法。而后,提出从主体、客体以及具体内容层面明确生态补偿法律关系,提出合理界定生态补偿范围及标准,提出从扩大市场补偿占比、丰富公共支付形式两方面创新生态补偿模式,提出从设立专门管理、评估机构、明确环保税专款专用以及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三方面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与对接渠道,提出从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两方面建立责任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