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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建立行政追偿制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抑制其违法侵权行为,促使其正确合法地行政职务,另一方面可以追回部分国家赔偿费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把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如德国、奥地利、同本、韩国。我国相关法律亦有行政追偿制度的踪影。然而,由于我国法治起步较晚,在这一制度的设计上过于原则化,实践中不具操作性。并且,学界对这一问题还缺少足够的关注度,特别是行政追偿的程序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对域外发达行政追偿制度的考察,阐明了行政追偿的基础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缺陷,并以大量篇幅提出了对现有制度的完善意见,特别是将行政追偿程序具体化,分为决定程序、执行程序、救济程序以及监督程序。具体来说,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追偿基础理论。通过对域内外有关行政追偿概念的比较,结合我国实际,对行政追偿的概念进行了准确界定,认为,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主体内部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由此得出了行政追偿的三个构成要件,即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权人履行完赔偿义务、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时的主观过错、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须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细致地分析了域内外关于行政追偿性质认识的不同点,提出,行政追偿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追偿金额的不确定;追偿时效的不明确;追偿程序体系不健全。如今,渴求程序正义的呼声急剧高涨,我国法制传统鲜有程序正义的踪迹,程序法制应当包括决定程序、执行程序、救济程序以及鉴督程序等四个方而的内容。对行政追偿面言,我国行政追偿程序体系的不健全是制约该制度具体落实的最大瓶颈。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在前两部分内容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思考,认为,行政追偿是一种事后责任,是一种“财产罚”,因此,对行政追偿金的确定就非常重要。追偿金的确定应当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即追偿金应与被追偿人的主观过错相一致;追偿金以赔偿金为限;被追偿人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追偿责任不可替代。并受到一定的数额限制,包括执行上级决定、命令的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不当赔偿不得追偿限制。当然,行政追偿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形式,亦应明确行政追偿的时效,笔者认为,追偿时效可参照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特殊侵权赔偿时效的规定,将行政追偿时效的规定为一年比较合适。除此之外,笔者用大量篇幅阐述了行政追偿程序的完善。决定程序应当包括立案、调查核实证据、告知与申辩、作出决定、送达等内容。追偿的执行包括自动履行与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强制执行主体、条件与范围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等问题。救济程序依救济途径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别,救济途径包括申诉、复议以及诉讼。监督程序则指一定的监督主体依据相关法律对行政追偿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时所应遵循的原则、步骤、时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