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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追求同一:法律上的说服》共分五章。第一章“前言”是一个引子。人们在法学知识的发展历史中发现,各个法学流派对法律本质等问题的认识莫衷一是,但又都能言之成理。法律的学人们都试图建立一种能够说服他人的学说。不管法学学科是否有一个本质,但至少,在法律知识的发展过程中,法律学人们都在追求同一、都在追求说服。第二章介绍了“同一”这个词语的含义。“同一”是一个修辞学上的概念,而在新修辞学奠基人肯尼斯·伯克的论述中,“同一”就是“说服”的意思。“同一”是与符号动物——人类——的“同一”,主要是通过语言来实现,但行为修辞也是一种辅助手段。“说服”的着眼点在于听众,一定的听众决定了一定的说服手段。法律上的说服是民主社会的专有物,只有在民主的环境下,人们才有条件使用言词来争取自己的利益。为了避免“说服”走向它的反面“诡辩”,实现较长久的说服,一定的限制是需要的。第三章讨论了作为法律上说服的背景与结果的法律知识。知识论的通说将知识定义为“得到证实的真的信念”。法律知识也是一个信念的体系。法律上的说服将在具体情境中的信念排序,累积的具体情境中的说服被人们抽象出一般的法则,对今后类似情境中的说服进行指导与限制,取得了规则的效力。法律知识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抽象化的说服的积累。对信念的排序所使用的方法,更多的是价值判断的方法。法律上的说服不可避免的会与权力打交道,它为权力服务,但也对权力进行批评。第四章讨论了具体案件中的说服。笔者认为,具体案件中的说服分为当事人的说服与法官的说服。这两种说服由于听众的不同而不同。一方当事人在与对方当事人的言辞对抗中试图说服掌握案件裁判权的法官,使其支持己方的主张。法官的判决需要说服的几乎是每一个人,但最先也是最重要的听众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同时也是法律知识的遵从者、创造者,法官需要在案件的判决、说理中,实现权力与知识之间的平衡。第五章总结了全文的主要思想。人类的知识——法律知识只是其中之一——的进步主要来自于阐释、来自于不同阐释的争鸣、来自于说服。重拾修辞学的传统,给我们的法律知识学习,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