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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是传统版权在数字传播领域的扩张,比传统版权更为复杂,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具有特殊性。中美网络版权保护都是顺应这一挑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尽管两国同为《伯尔尼公约》的联盟成员国并同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制约,在版权保护方面有互相监督和保护的义务,然而由于两国的法律传统、研究网络版权时日的长短、科技水平高低以及在版权经济中所处位置的不同,中美网络版权保护仍存在一定差异。其一,虽然两国都将网络传播权、网络作品、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及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作为互联网上版权保护的关键,但是仍存在以下区别:对于网络传播权法律规定形式不同,对于网络作品中的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的保护程度有不同,对于不受版权保护的网络作品的界定有区别,对于网络作品原创性的规定清晰度不同,对于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规范完备程度有不同。其二,虽然两国都制订了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限制制度,但是对于“合理使用”,两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于“法定许可”,两国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差异。其三,虽然两国在网络版权侵权方面面临同样的问题,但在关于责任类型的规定方面有不同,具体表现为是否明确规定间接责任,运用帮助侵权、替代责任理论解决侵权纠纷;在过错认定的标准上,所设定标准的清晰度和可操作程度也不同。其四,虽然两国都建立了网络版权侵权救济制度,但是在侵权救济途径、司法审判体制、民事救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刑事救济立法模式及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仍存在差异。此外,在“临时复制”等问题上还存有分歧。建议根据中国国情,适当地借鉴美国的经验:如强化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对网络作品原创性标准加以明确界定,补充规定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例外,健全对网络版权侵权间接责任、侵权归责原则及过错标准的规范,修改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延伸至网络的规定,强化网络版权保护的司法救济,对民事救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给予更明确的规定,对侵犯网络版权的犯罪构成要件、罚金数额重新斟酌,考虑在规定限制与例外的前提下将暂时复制纳入版权法内规范。这将有助于提高中国网络版权的保护水平,同时,这在中国也是可行的。《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和《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相继发布,为中国网络版权相关规范的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