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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出现,是犯罪对象在网络时代发生变革的最典型代表。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再加上虚拟财产法律性质认定的偏差,进而导致了传统刑法适用的混乱。例如国内司法实践中对于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有的以盗窃罪论处,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后,实务中又偏向以计算机类犯罪论处。不同的案件处理方式反映了对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不同路径,在根源处则代表着虚拟财产所承载的法益之间的冲突。以往刑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研究多集中于网络游戏内虚拟财产的性质探讨及相关犯罪的规制,从而得出了“一刀切”式的认定结论。实际上,虚拟财产具有财物属性、数据属性、信息属性等多种性质,而这多种属性则代表了虚拟财产能够同时征表多种法益,理论和实践中所争议的核心也在于虚拟财产的多元法益。刑法是法益保护法,对于不同的法益类型,存在刑法保护上的主次关系。因此在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刑法定性时,应根据虚拟财产所承载的法益之不同,而有一定的位阶之分。财产法益作为个人法益,应优先于作为超个人法益的网络秩序、信息安全得以实现。本文以账号类虚拟财产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了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的刑法定性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虚拟财产基本性质的概述,该部分首先从虚拟财产的概念入手,以界定本文所研究的虚拟财产的范围。同时通过分析虚拟财产的客观性、价值性和可控性,基于刑法从属性的角度肯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其次是对账号类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类型进行了阐述,并且从现实层面分析了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的目的和原因。第二部分是对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司法现状的分析,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司法实务中对于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和裁判理由,其中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实务中已较少适用,而目前的争议点则主要集中于盗窃罪与计算机犯罪之间的适用分歧上。第三部分是对虚拟财产的不同保护路径进行理论上的梳理,从而得出了虚拟财产多元法益冲突的根源性命题。第四部分则是借助于法益保护位阶理论,对窃取账号类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教义学上的解释与定性,同时也对实践中危害性较大的网络盗号黑色产业链展开了一定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