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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内容及合理使用等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商标注册人,满足特定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后可以使用该商标;未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或提出过申请但未获批准的生产经营者,如果满足该商标的使用条件,也有权使用该商标中所含地名来标明自己产品的地理来源。这就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与其他经营者合理使用权之间产生冲突,引发了诸多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的纠纷。由于我国对这类冲突及纠纷的解决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而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以指导该类案件的处理。本文从“舟山带鱼”证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出发,通过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探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从以下三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和主要争议焦点。在介绍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内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标准、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仅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所有权,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有权申请使用,但未规定具体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内容。同时,我国《商标法》也未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标准以及诉讼中认定商标侵权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也没有形成共识。第二部分,案件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本部分主要分析有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中涉及到的三个主要问题:首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内容的界定。商标注册人拥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包括授予符合条件的主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禁用权和管理权。但是商标注册人对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享有使用权和处分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权属于该地域内产品质量达到该证明商标要求的所有生产经营者,包括会员企业的合法使用和非会员企业的合理使用。其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标准的界定。从合理使用的类型以及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两个方面探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标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可以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其中商业性合理使用分为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两类;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主要介绍新闻报道及评论中的合理使用、滑稽使用及字典或词典中的合理使用三种情况。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主体具有正当性,仅限于该地理区域内达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非会员企业;使用目的具有善意性,指使用目的仅是为了标明产品的原产地;使用行为应当防止相关公众对产品的原产地及生产企业是否是会员企业产生混淆。最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界定。原告负责证明被告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突出方式使用涉案证明商标;被告负责证明其产品来自涉案商标标示的地理区域且产品质量达到涉案商标的标准。第三部分,从本案来探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纠纷案的法律适用。该部分主要探讨前文所述的三个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结合本案两审判决的得失之处及最终处理结果,提出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建议,以及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适当地解决该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