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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投资收益的追缴是一个繁杂却又重要的研究,因为我国《刑法》中对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规定过于宽泛,公检法机关虽然可以证明行为人触犯了法律,但是对犯罪所得投资收益的认定却争议很大。对于刑事追缴方面,我国也同样存在着司法适用不一的问题,极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的财产权受到侵犯,也有碍于对司法正义的维护。第一部分是引言,通过对研究背景的介绍引出选题的缘由,接着分析了研究的理论及实践的重要性,突出本次研究的必要性;进一步对当前关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作了分析,有利于全方位了解我国对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研究;最后针对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和研究方法进行阐述,对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现状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阐述了犯罪所得投资收益的概述,结合实践中案例,针对案例引出犯罪所得投资收益的内涵与特征,阐明了关于犯罪所得投资收益的性质;接着对追缴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对财产权的保护,因为本文围绕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制度的性质、主体、原则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追缴制度进行研究。分别对英国、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相关的追缴制度作了阐述,对于德国现存的处分和没收两种措施,并规定了对涉案财物的扩大追缴制,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充分学习他国先进、成功的地方,进行优劣辨析。然后对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主体、行为对象、以及救济方式上进行研究,并提出对收益追缴的范围进行界定以及完善追缴制度的创新性意见,以期促进我国刑事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研究。第四部分界定了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的范围。认为应当以“违法财产说”“合法财产说”为参考总结归纳出犯罪所得投资收益的范围;接着介绍了影响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范围的因素和判断规则,笔者认为应该从投资收益获取的途径、犯罪行为性质和手段考量以及对社会存在的影响,来界定犯罪所得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最后对犯罪所得投资收益的追缴展开层次性研究。第五部分从制度完善的角度,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对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制度进行剖析,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分别有的放矢。在追缴主体方面,多元主体模式在现行制度下是最合适的追缴主体。杜绝任何人利用犯罪活动获取收益,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同时保障犯罪所得收益追缴的顺利进行,所以十分有必要对主体进行扩大;提出增设听证程序以及完善追缴制,保障涉案的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可以参与到诉讼中,同时构建我国对犯罪所得投资收益追缴程序的正当性,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