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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宥制度从最初的宽恕犯罪到布施恩德及贯彻政策,赦宥制度的形式、内容日益丰富。宋代赦宥制度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赦书本身内容、执行流程及机构人员、实施效果、对法律的具体影响、对百姓的具体影响等等。本文主要侧重宋代赦宥形式及其特点的讨论。宋代大赦分为赦免一切犯罪的非常赦,以及赦免死罪以下或特定罪行的常赦。大赦次数频繁,三年一赦成为定制,有时竟达一年数赦。大赦仪式隆重,地位突出。宋代德音制度在唐代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其范围既可同曲赦为一地或数地,亦可与大赦一样至于全国;其效力主要是减降罪行。宋代录囚制度在时间和效力上逐渐稳定下来,皇帝非常重视录囚,亲自参与其中,在疏决淹狱、平反冤错案件和赦宥罪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宋代赦宥总的特点是次数频繁,表现在:一、大赦次数占赦宥总次数的比例较前代降低,这主要是宋代德音、录囚的大量实施;大赦时机相对固定,三年一赦成为定制。二、曲赦和德音的大量使用。曲赦多为平复盗土时使用,德音则广狭无常,广泛使用。德音曲赦有时难以区分,但其本质上是一样的,一般作为效力和范围次于大赦时的灵活手段使用。宋代赦宥形式丰富,一是因为德音、曲赦和录囚相对于大赦而言具有自身的特点。德音、曲赦、录囚一般不需要像大赦一样举行隆重的仪式。尤其是录囚,针对的是在押囚徒而非在逃和未发觉的罪犯,减小了赦宥的阻力,也有利于皇帝对地方司法权的监督和控制。二是统治者树立仁君形象的需要。自古以来皇帝都将自己视为上天在世间的代表,为加强思想控制,标榜仁政,统治者遇灾异、祥瑞等情况多有赦宥。另外宋代因皇室成员疾病而赦宥的现象也不鲜见。宋代法网严密、刑罚残酷,尤其是刺配刑的广泛使用,赦宥制度有利于缓解这一弊端,尤其是录囚制度可以有效缓解宋代司法黑暗以及淹狱问题,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有利于宋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频繁赦宥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公平,加剧了政府财政问题。宋代赦宥制度的经验教训为明清所借鉴吸取,明清时期大赦次数大大减少,在参照宋代赦宥制度的目的、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损益,最终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会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