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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一项基本的行政法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否则,行政机关应当赔偿或者补偿行政相对人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基层法院也开始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运用信赖保护原则。本文主要探讨和分析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针对这些问题尝试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本文主要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前言部分主要结合行政案例简要说明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作用,以及司法实践中运用信赖保护原则有利于约束行政权,有利于建设“诚信政府”,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正文部分主要详细介绍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现状、问题以及完善措施,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信赖保护的内涵、理论渊源,以及发展进程。内涵部分主要分析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主客体、对主客体两者的要求以及提供的必要法律救济方式。理论渊源部分详细介绍了“诚实信用”说、“法的安定”说、“基本权利”说三大学说。发展进程部分详细阐述了信赖保护原则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的发展。第二章着重介绍司法实践中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过程,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审查、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及司法判决三个方面。相对人的审查主要介绍了三个方面: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利益。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介绍了不同行政行为类型中可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最后浅析了司法判决对不同的信赖利益保护方式的选择依据。第三章主要结合司法实践现状,探讨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中出现的问题。该章主要分析了信赖保护原则司法实践在利益衡量、公共利益认定、信赖利益保护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主要阐述在行政诉讼中运用比例原则,明确公共利益判定依据与标准、确立补偿原则和机制,以及完善立法建设等措施,解决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诉讼运用中的问题。结语部分主要对本文研究内容和意义进行总结。我国应该加强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它在行政法中的原则地位,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