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接受美学视角看中国古诗词曲中山文化意象的翻译

来源 :上海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ustbyjp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拟从接受美学视角出发,通过对中国古典诗词中山文化意象主要内涵的论述,以及中西方山文化意象的对比,指出接受美学理论对于山文化意象英译的适用性,并提出相关翻译策略,以期取得较好的翻译效果。 中国古诗词曲是中华灿烂文化的瑰宝,是世界文化的一朵奇葩,在世界诗歌之园中散发着其独特的幽香。山文化意象贯穿于古典诗词创作的始终,是中华文化中最重要、最神秘、内涵最为丰富的意象之一。“智者乐水,仁者乐山”,“非必丝与竹,山水有清音”,自古以来,文人士大夫一直将自然山水视为其精神家园,并将山岳融进了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精神情调。青山已经凝固成一种意境,文人骚客或游览寻仙、或结庐隐逸,寄怀于山,放志于山,纵情于山,创造出丰富多彩的山文化。从古诗词曲中我们可以发现山意象的深邃内涵:神圣——因其与道教、佛教之间的联系,以及封禅祭祀的功用;永恒——因其稳固而代表国家、爱情及友情的永恒,并从侧面反衬物是人非的变化;阻隔——因其高大延绵而阻隔离人的视线,使游子对爱人望眼欲穿、使回乡之路更显迢迢;隐逸——因其清幽成为文人消极避世、渴望重返田园的一个理想境地。在西方传统文化中,山也被视为永恒不变的事物,山意象的神圣及神秘性在基督教等宗教的笼罩下得以凸显。然而,西方没有中华这么悠久的隐逸山文化,山中也几乎没有阻隔的含义。由此可见,中华古典山文化意象与西方山文化意象虽有重叠,亦有很多不同之处。 以读者为中心的接受美学理论是由姚斯和伊瑟尔为代表的联邦德国的康斯坦茨学派所倡导的一种文学理论,由于它的研究目的、重点都与文学翻译不谋而合,所以很多译者尝试将其应用于文学翻译中。实践表明,它为文学研究和文学翻译找到了一个新的视点,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接受美学认为:1)文本应由两极构成——一极是充满空白点的本文,另一极是读者将其具体化的过程。只有当读者完成其阅读,文本才真正得以实现。2)读者在阅读文本之前都具有不同的“期待视野”(包括思想观念、道德情操、审美趣味、直觉能力和接受水平等等),只有当其与文本相融合,读者才实现了真正的理解和接受。3)文本中含有大量的未定性和空白点,给读者留下了无限的想象空间。 中国古典诗词中的山意象极具含蓄美和空白美,可以用接受美学加以诠释。中国传统山文化意象与西方山意象的区别常常超越西方读者的“期待视野”,因此本文作者大胆尝试将接受美学引入中国古典山文化的传译中。译者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译语读者为出发点和归宿,在忠实原诗的基础上,选用具体化山的存在方式、制造悬念感等细致而微的翻译策略来填充山文化意象在具体意境中的空白。从接受美学角度看,译者既可满足译语读者的“期待视野”,使其能很快地接受与吸收山文化内涵,达到读者与原文本的“视野融合”,具体操作上,可采用直译、着色法、转时间长度为视觉化效应等翻译方法;也可将超出译语读者“期待视野”的文化含义采用直译加文化注释、意象解析法等具体的翻译策略,以缩短“审美距离”,促其转化,引导读者理解与接受。译者希望广阔无垠的中国古典山文化意象能满足译语读者的审美需求与文化期待,能够为译语读者所欣赏与接受,能够在异国大放光彩。
其他文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了视同工伤认定的情形,其中关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一直被诟病为“伦理条款”.本案涉及的便是极易引发伦理问题的家属放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但目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 《宪法》),《中共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 《监察法》)均无对监察委员会和监察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社会语言学研究已被应用于医学业。然而大多数有关医学访谈的社会语言学研究只是广泛地从医患交流的角度进行分析而几乎没有涉及到护患对话。国外的护患交流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目的:牙科技工在工作时暴露于噪音环境中,本研究对牙科技工用手机及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音进行了调查分析。方法:采用精密声级计对2种牙科技工用手机(Kavo K9,NSK Vmax)在空转
文体研究由来已久,且争议颇多,众说纷纭。其间主要涉及形式与意义的关系问题,方法论问题以及影响文体的因素等等。现代语言学产生之前,传统的文体分析常基于个体的主观感悟和体会
期刊
近二十年来,学习者自主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自主性已逐渐成为语言教育研究与实践的重心之一。然而,众多的研究都是从整体上对二语和外语学习进行探讨,并没有针对外语阅读,而且
马克思司法公正观是不同于以往任何时代的实质司法公正观,是内含实质平等和实质自由的司法公正观.但马克思实质公正观在我国践行过程中并非是一帆风顺的,出现了许多现实的司
旅游休假时间所遭受的不利益能否被认定为一项可赔偿的损害,时至今日,仍存有争议,此等争议在我国理论界中甚为常见.然而在解决这一争论前,首先须究明一个问题,即旅游休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