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贪污罪数额在定罪和量刑中的作用是特殊的,也是重要的。我国刑法采用的是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贪污数额是贪污罪成立的要件,对贪污的数额因素必须予以评价,因为只有达到一定的贪污数额才能成立贪污罪。然而贪污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的固定化,已经不能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就不能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罪刑一致原则。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从三个部分入手分析贪污罪数额。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贪污罪数额的基本概况,首先对学者们给出的几个贪污罪数额的定义进行评析,最后得出比较科学合理的贪污罪数额的概念。并对贪污罪数额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贪污罪数额的类别是不同的,当然其意义也就不同。本部分还涉及到对贪污罪数额的一些计算,为了统一贪污数额的计算问题,本文对贪污粮食,贪污有价证券,贪污外币,贪污物品等都有相应的分析。第二部分则主要介绍了贪污罪数额的定罪价值,分析内容有贪污数额成为贪污罪定罪数额标准的依据有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选择性,还描述了贪污罪数额在定罪中的地位,当然贪污罪数额还影响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形态,本文仅从贪污数额因素去判断贪污罪既遂未遂形态存在与否,这是从另一个角度研究贪污罪数额的定罪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固定的贪污罪定罪数额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也不能客观体现贪污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本文对此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把作为入罪要件的固定的数额标准改为数额较大的弹性数额标准。第三部分主要介绍贪污罪数额的另一价值即量刑价值,主要内容是分析贪污罪量刑数额的地位与作用以及量刑数额在量刑中存在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有固定量刑数额的不足之处,数额基本刑之间的重叠,以及贪污十万元以上的刑罚梯度中数额与刑罚不能对应的情形,这些都会影响贪污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本文对此也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其主要建议内容有弹性数额取代固定数额,在贪污罪的立法中应该原则性地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除此之外,数额基本刑还需要保持衔接,并且针对量刑幅度较大的情况进行档次的再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