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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随着专利数量的不断增加,所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也在大量增长。作为一种不侵权的抗辩手段,现有技术抗辩被越来越多的被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选择适用。然而,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过于模糊,现有技术抗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仍然较为混乱。在理论上,对于现有技术抗辩的法理基础、性质、对比顺序、成立标准等也具有较大的争议。基于此,本文首先从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理论开始研究,然后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并总结了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难题。随后,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德国、日本和美国三国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最后,笔者对我国现有技术抗辩的完善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对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章)主要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本章首先对现有技术抗辩和用于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进行介绍,然后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制度背景和价值进行分析。而后,笔者介绍了对于现有技术抗辩法理基础的争议,并提出了“瑕疵专利纠正论”和“授权纠正论”应是现有技术抗辩的法理基础。最后,笔者对于现有技术抗辩的定性争议进行了介绍分析,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第二章)主要是对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类型化研究。笔者首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网作为检索的数据库,对我国发明专利侵权、实用新型侵权以及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例按年份、按审理法院进行了归类统计。经过整理和分析,笔者从中精选了最具代表性的案例14篇作为基础,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进行了总结分析。最终,笔者得出了现有技术抗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并不统一的结论,包括在对比顺序、对比方式以及成立标准等方面。第三部分(第三章)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德国、日本和美国的专利案件的审判机制和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进行了探讨,并以列表的方式对三国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能对我国现有技术抗辩的完善有所启示。第四部分(第四章)是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技术抗辩的完善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包括现有技术抗辩能够在相同侵权中适用;采用“专利侵权判断优先”的对比顺序更有利于实践操作;“创造性标准”应为现有技术抗辩的最合理标准,但根据我国目前专利案件的审判机制,“间接创造性”的标准现为我国现有技术抗辩最适合的成立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