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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在特定条件下,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方式。我国的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近20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每年增长9.7%,造就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与此同时,用地量和征地量激增。但是由于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的种种缺陷,以及在具体征地补偿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随意性,甚至征用权力的滥用,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的范围被人为扩大化,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进入市场后的价格落差过大,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非常突出,失地农民生活困难,贫富差距加大,征地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不仅越来越表面化,而且有日趋激烈和尖锐化的倾向。所以,征地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全社会的稳定,并且在地方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高度垄断的情况下,政府以征地之名轻而易举地将集体土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大量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现象时有发生,违规设立的开发区遍布全国各地,耕地流失现象相当严重。但土地征用是国家或政府协调社会成员个体和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的措施,是重新分配土地资源的一种方式,是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政治手段。因此,笔者针对当前我国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层出不穷的种种问题,通过剖析其宪法层面及基本制度方面的原因,并借鉴美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相关启示,以期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行性改革措施。从征地的可控性、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及紧缺的土地资源方面出发,笔者认为,我国在保证社会发展用地的同时,应严格禁止将“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化,对因“公共利益”征地的事项进行列举式说明,严格限定公共利益范围,并适当修改目前的征地补偿原则及标准;明确规定非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市场,由市场决定土地价格及各利益主体的分配比例;完善征地程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赋予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诉权,并充分发挥我国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的作用,以达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住耕地最后“红线”,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高速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