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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世界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开始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而商业秘密保护法制体系的建设健全亦逐渐受到法学界及实务界的重视。在经济交往频繁、贸易活动密集的今天,我国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逐渐增多,其审理难度也日趋加大,但商业秘密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且存在不少空白或漏洞。另一方面,我国作为WTO的成员,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应在TRIPS的框架下进行,才是遵守入世承诺,履行WTO成员的义务,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即受到TRIPS关于“未披露信息”规定的约束。因此,本文就TRIPS背景下展开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并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企业合法享有的商业秘密,也更有利我国同世界各国贸易的发展和进步。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及外延。分别从TRIPS、部分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规定着手,通过比较研究,找出最为合理的商业秘密之定义以及范围,作为本文讨论的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商业秘密权的权属性质进行讨论,并分析商业秘密权的权利特征。对几种学界的主要学说分析各自的侧重点及缺陷,并结合TRIPS的规定确定了商业秘密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以此作为之后讨论的基石,进而分析其与传统知识产权不同的权利特征。第三部分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展开论述。对行为的主要构成要件,行为的类型以及排除行为违法的情形进行阐述,以期发现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就行为规范上所欠缺的地方。第四部分通过研究、比较我国同TRIPS及一些发达国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与基本救济制度,以期得到较为适合的立法模式或更合理充分的救济制度,供我国立法参考。第五部分则阐述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并着重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有的立法问题和漏洞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