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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泛娱乐化产业的发展,围绕作品的经济利益开发而逐渐形成了全版权运营模式。在全版权运营模式下,为尽可能地挖掘版权价值,一个作品通常被改编成多种形式,并且随着改编作品的成功,对改编作品的版权价值挖掘也随之展开,于是出现了对已改编作品的再次改编,从而出现对作品进行多重改编的情形。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者享有,但与此同时改编作品又受到《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限制。对改编作品进行再改编可能引起原作品方、原改编作品方、原作品授权方和改编作品授权方的权利及利益冲突,造成多方法律纠纷。全版权运营下作品运营主体都积极的参与其中主动地对作品进行发射性的推广,使作品改编呈现出改编内容多元化和改编被许可主体多元化的特点,通过对全版权运营下由作品多重改编所致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作品多重改编产生纠纷多是源于改编作品授权范围不明确和各方著作权主体权利冲突所致,而导致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则是因为现行法律对改编作品的权利行使界定模糊,以及作为市场交易客体的改编权本身的财产权利属性涉及到作品多重改编各方主体的市场利益平衡。从法律对改编作品的相关规定和作品的市场价值角度出发进行研究,以利益平衡为理论基础构建合理的作品多重改编的利益分配规则。作品多重改编的利益分配应当考虑各方创作者的利益平衡以及创作者与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平衡,由于作品使用者包括社会公众,即还应当考虑公共利益的平衡。除了在进行改编权授权时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利益分配,对作品多重改编的授权还可以类比适用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方式,以实现一定程度上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结合对作品多重改编所致纠纷现状及其根本原因的分析,和对作品多重改编情形下利益平衡的分析,提出对于《著作权法》相关制度的改进建议,明确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应当对《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中“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进行合理解释,“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应当解释为改编作品的权利行使受到不得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权益的制约。通过区分改编作品与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合理地规制改编作品著作权财产权利行使的授权,在不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前提下,实现原作品与改编作品市场利益获得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