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大难题,也是刑法理论界热衷探讨的一个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二者“难舍难分”,尤其是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欺诈,因其也涉及“欺骗”因素,与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极为相似。但二者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领域,认定的结果直接决定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与轻重,也会给目前的合同交易行为产生某种导向性的作用,从而间接影响经济的发展,所以如何做好二者的区分工作尤为重要。
目前国内关于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或合同欺诈的理论探讨比较多,大多从客观表现或(和)主观方面进行比较,虽言之亦有理,但似呈“千篇一律”之态,较少有创新性见解。本文在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二者之所以产生区别的本源,其他一切差异都是从这衍生出来的。因此,本文的独特之处便是紧紧围绕着“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来区分这二者,而不是仅从表象上谈这二者在客观方面的区别。此外,本文引入了事实推定的方法对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分别从三个阶段——事前阶段、事中阶段和事后阶段确定了三条最基本的推定标准——行为人履约能力、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表现和事后财物的处置情况,因此本文并非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层面,也作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尝试。
本文采用层层推进式的写作思路,采用了案例分析法、对比研究法以及资料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除却序言、参考文献与致谢外,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一个具有争议的案例出发,引出文章的主题——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在区分中的作用;第二部分旨在介绍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含义,为下文进一步探讨做好概念上的铺挚。本文认为,合同纠纷包含两种情形——般合同纠纷与合同欺诈。一般合同纠纷不涉及欺诈因素,较之合同欺诈而言,其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较为容易,因此,本文的重点在于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同时该部分也指出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区别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第三部分介绍“非法占有目的”,先从国内外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出发,引出本文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再具体到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认为它除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其“独特之处”——与“合同”相关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由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问题也作了分析,认为该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并不仅限于合同签订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甚至可以发生在实施足以发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如对财物进行处置之后;第四部分是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论部分。“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较难把握,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总是要通过其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心态需要从客观行为表现上加以认定。这种认定离不开“事实推定”这一方法,最重要的是要把握好三个阶段:事前阶段、事中阶段和事后阶段。具体说来,就是要考察行为人在事前阶段的履行能力、事中阶段的合同履行情况和事后阶段的财物处置情况。在掌握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实质区别及推定方法后,本文最后一部分回归到第一部分的案件,对该案进行分析,认为从吴某签订、履行合同中的客观表现可以推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二审法院认定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