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一个在刑法犯罪论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理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一直是学者们研究和辩论的焦点。近几年,随着外国刑法学说的不断引入,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讨论也愈发激烈起来。学者们争论的中心主要围绕在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否需要重构,如果需要重构,又将采用何种体系作为模板。这本应是学术观点之间的碰撞,然而某些讨论已经有偏离学术范畴之嫌。文章首先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进行了界定,认为犯罪构成理论究其本质是一种理论工具,兼具法条解释和定罪使命,构建犯罪构成理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给刑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一种分析路径,以期更准确的进行法条解释和定罪活动。而作为一种工具,只要较其他同类工具相比它的功能完备,不具有明显瑕疵,就是可以使用而不需抛弃的。为了评价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功能完备,文章对犯罪构成理论应该具有哪些功能进行了研究。许多学者们从多种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主要包括从刑法功能推出的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机能,犯罪构成理论自身诸如具有定罪规格、反应定罪过程的功能,从刑事诉讼法层面主张的证明责任分配功能以及其他功能。文章认为防卫社会和保障人权机能是犯罪构成理论发挥其应有功能后的结果,而对于是否具有证明责任分配功能也表示怀疑,因此将犯罪构成理论具备的功能确定为阐释定罪规格和展示定罪思路,具体说来主张犯罪构成理论功能有三——条件列示功能、语义阐释功能以及路径导向功能。接下来文章通过对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这三种功能层面上进行分析和对比,认为其在前两项功能上并没有明显的缺陷,主要的问题出现在路径导向功能上。与平面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所蕴含的三段论思维不同,立体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因包含有辩证式的定罪思维,在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明确或是案件事实并未完全还原的情况下仍能实现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对接,进而得出定罪结论。因此立体化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具有路径导向功能,而这也正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缺乏并需要修正的地方。一些学者主张全面引进德日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来取代我国现有体系,但是文章认为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从功能层面来说只存在路径导向上的缺陷,因此并不主张将其完全抹杀掉,仅在其上加以修正反而更有利于新犯罪构成理论的推广和应用。进而文章主张借鉴英美双层次结构,将传统四要件视为一个整体,作为第一个层次,主要用以对危害行为进行形式判断;在此之上增加一个层次,用以对行为进行实质判断。这样的结构设置既达到了引进立体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弥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路径导向功能的不足的目的,又可以保留原有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不致对我国刑法话语平台造成太大影响。这也就是文章希望达成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争论双方在功能层面的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