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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坦桑尼亚宪法的研究揭示坦桑“两府”体制的具体制度内涵,依据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判别其整体属性,在此基础上借鉴坦桑模式提出“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一种构想。 本文认为,坦桑“两府”体制中联邦与单一制结构并存,并包含了某些邦联元素:首先,出于在联合后保持桑给巴尔主体性的需要,桑给巴尔政府与联合政府之间形成了分享主权行使权的联邦制关系;第二,由于坦噶尼喀与桑给巴尔实力对比悬殊,传统联邦制模式难以适用,坦噶尼喀与联合政府之间沿用单一制结构,有利于联合共和国权力的均衡配置,是一种服务于分权观念的手段;第三,联邦与单一结构并存在外观上有不对称性,有碍认同转移的顺利完成,而赋予桑给巴尔平衡权、否决权能确保其相对独立地位及与坦噶尼喀的对等地位,纠正不对称感,带有邦联制色彩。 总的来说,坦桑体制通过创新联邦主义的手段,拓宽了它的运用范围,使其可能运用于两个悬殊对比单位的联合,形成一种全新的国家结构形式。对坦桑模式借鉴、调整后形成“一国两制”“台湾模式”的构想,在不损害主权完整性的同时兼顾对等诉求,体现了“台湾模式”相对于香港模式理论容量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