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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严格意义上的定义为原料药中该药物化学实体之外的其他任何成分都可以称作为杂质。此外,还指药品中任何不属于处方成分的组分。杂质的存在不仅影响药物的质量,而且还可以反映出生产贮藏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降解杂质。对原料药中杂质的检查既可控制药品的安全、有效,同时也为生产、流通过程的质量保证和企业质量管理提供依据。ICH按照杂质化学类别和特性,杂质可分为:有机杂质、无机杂质和残留溶剂。其中无机杂质又包括:试剂、配位体、催化剂、重金属或其他残留金属、无机盐和其他物质(如过滤介质,活性炭等)。2008年,欧洲药品评估局EMA(现为欧洲药品监管机构)针对金属催化剂或重金属残留专门出版了一个法规《EMEA关于金属催化剂或金属试剂残留量限度的分类及规定》,规定了相关重金属的分类,控制限度以及标准等。2014年12月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更新了关于元素杂质的指南《ICH Q3D元素杂质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对元素杂质进行了重新分类,监控的元素杂质种类也增加至24种,包含了各种常用的金属催化剂,重金属以及毒性较大的非金属元素如砷、汞和硒等。由此可见,对元素杂质的监控越来越严格,范围也变宽。本论文着重梳理及分析了元素杂质的各国法规,比较各国法规之间的异同点,并列举目前检测元素杂质的现代分析方法,讨论各种方法的优缺点。通过对文献查阅、法规对比和注册案例分析等方法探讨了目前国际注册对元素杂质的审查力度及控制标准。并以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CEP)注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缺陷信回复作为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一些元素杂质标准制定的思路与方法,为减少缺陷信回复,加速注册文件审评提供一些意见,以便更好的服务于医药企业的药品注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