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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合同的签订,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现代各国基本都从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并且把它视为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是不容置疑的,但由于海上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标的有关重要情况了解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最大的诚信义务。也就是说,海上保险合同对于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比其他任何合同更为严格,更为重要,它要求当事人在一般诚信原则基础上,尚需承担特定的告知、陈述、保证等义务。这样,长期以来,就形成了一条公认的、以最大诚信作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构成海上保险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是否能遵循这一原则、切实履行最大诚信义务,已经成为保险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践中,因海上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保险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这一原则履行合同,具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以及保险经纪人等。另外,最大诚信原则适用于海上保险的全过程,包括海上保险合同订立前、海上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阶段,是贯穿当事人各项义务的中枢。 本文中,作者以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在确定最大诚信原则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区别不同当事人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对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最大诚信义务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最大诚信原则与海上保险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第二部分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研究其在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中所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第三部分从海上保险人的角度出发,研究海上保险合同订立的不同阶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第四部分则着重研究了海上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最大诚信原则。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为了引起学术界以及实践中对该项原则的重视,维护交易秩序并保证海上保险业的正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