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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的重大制度创新,在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今天,深化生态红线制度的研究适逢其时。无论是科学研究领域还是实践探索领域,生态红线都备受关注,但是专门针对生态红线概念的研究却甚少。生态红线概念的不明对于生态红线的研究和实践带来诸多不便。生态红线制度,特别是生态红线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制度,从法学角度入手,剖析生态红线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对生态红线概念进行法学界定不仅可以明辨其内涵、明确其外延,还有助于认清其法律属性,有利于推进生态红线研究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关于生态红线的概念,官方和学者都有不少的解读,但是通过对这些定义的梳理和分析,我们遗憾地发现,尽管生态红线的定义多达十几个,但是无非是三类:一类是空间说,一类是空间数值复合说,一类是风险标准说。这三类定义虽各有各的道理但也有各自的不足,绝大多数定义未能揭示生态红线的本质。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学角度深入分析、细致考察,以期对生态红线的法学概念作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界定。论文的大体思路是通过对生态红线背后的理论基础进行考察、对界定方法进行探索、以及对若干关键要素加以细致分析从而揭示生态红线的本质进而对生态红线概念作出准确的界定。经过研究发现,生态红线背后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承载力理论、风险预防理论和政府环境责任理论。生态红线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生态红线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红线的本质属性具有多元性:从自然属性看是一套安全标准体系,从社会管理角度看是一种环境管理手段,从法律属性看其制定过程是一类抽象行政行为。承担生态红线的越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非行政相对人。经过由远及近,抽丝剥茧的方法,论文最终得到了一个相对科学的生态红线的法学概念:生态红线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通过科学调研、谨慎论证并经法定程序而制定并通过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下达的以管控生态环境风险为目标,通过空间管控、指标监察和数值控制实现监管和考核的,约束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系列安全标准体系。生态红线包括国家级生态红线、省级生态红线、地市级生态红线和县(区)级生态红线四个层级,分为大气生态红线、水生态红线和土壤生态红线三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