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建立强制律师代理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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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正与效率成为民事诉讼追求的终极目标。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民事程序法的立法体例和制度设计得以酝酿和形成,并用以解决日益呈现出纷繁复杂态势的民事纷争。在当今世界民事审判模式改革的潮流中,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占据主导地位,并将日益发展和完善,成为世界各国日益趋同的民事诉讼审判改革追求的模式;在此种诉讼模式中,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尤为突出,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性得到强化,其对促进诉讼公正、实现司法正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并在法治理念的呼声下成为共识,相应地,律师代理制度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清晰明朗和日趋重要,并由此进一步衍生出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特殊制度,其着眼点和出发点在于能更好地为实现这一终极目标服务。  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意指在民事诉讼中,在一定民事纷争领域范围内及一定诉讼审级上,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和完成一系列的诉讼行为。纵观世界两大主要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不难发现,不论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民事司法程序中,律师代理制度都较为完备,实行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国家亦不乏其例。通过在法理层面上对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从不同视觉分析和探究,譬如法的自由价值、法对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及依法治国的理念,再结合从经济学视野中对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的考量,不难得出,该制度有其存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简而言之,该强制代理制度的存在具有正当性,有利于民事诉讼终极目标的达成与实现。  在当今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的大时空背景下,反思中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还存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和缺陷,而引入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无疑有利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自我更新和优化,其与律师职业的发展相吻合,符合当前社会经济急剧转型时期对司法程序变革的内在要求;从表面上看,貌似其违背了私法自治的理念,但由于其适应了当代诉讼程序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程序价值的充分发挥,对贯彻依法治国的理念具有极为重要的推进作用。与此同时,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司法资源的不断优化配置,为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基于此,有必要从思想观念上、制度设计上对该制度进行本土化建构,并加以不断优化和完善,以期待该特殊形式之代理制度能发挥出其具有的特殊制度价值,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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