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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略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关联的事物。”古希腊哲学家和政治家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今天人类正一步一步用自己的行动印证着先哲的英明。人们一边肆意地从环境中索取资源,视其为取之不尽;一边又将污浊与毒害回馈给自然,妄想它们会自动消失。“共有物的悲剧”正在一幕幕上演。当新鲜的空气、清洁的河水、葱茏的树木、肥沃的土地都成为奢侈品的时候,人类开始警醒了。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明白,已经到了我们不得不约束自己行为的时候了。
最初,人们尝试用“污染者付费”的末端治理方式来保护环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类生产产品和产生废物的速度越来越快,在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都出现了垃圾填埋场紧缺的现象,末端治理也走到了尽头。为了改变现状,发达国家推出循环经济的理念,开始尝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找到了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新路子。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又称扩大生产者责任,是现代环境管理原则实现产品系统环境性能改善的一项新型制度。该制度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承担环境责任,承担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置等有关的法律义务,将生产者对产品的责任延伸到产品使用后。这种做法使得废弃产品回收、利用、处置的成本内置化,将责任从政府和纳税人转移到生产者,促进生产者从产品设计环节就开始考虑回收、利用等环保因素并将其贯穿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达到减量化、再利用化、无害化的目的,以便解决当前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能更好的设计制度内容、运行机制,使制度的实施效果符合设计者的初衷,并最终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中外学者对生产者延伸责任展开了多视角、全方位的研究。国外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欧盟的德国、荷兰、瑞士等国家研究和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有20多年的历史了,已经建立起相对较为完善的生产者责任制度法律体系,对其内涵、价值及制度把握也比较成熟。目前,主要将精力集中在对实施机制的探讨和研究方面。我国学者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概念、理论基础、单项法实施的比较多,对生产者延伸责任主体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的涉及较少。因此,本文在认真研读前辈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重点从生产者责任法律体系和主体制度两个方面展开探讨,对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出建议,以期通过对这两个方面系统的梳理,进一步加深对生产者延伸责任的理解,为促进我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出台和顺利实施做理论上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