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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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自由化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愈演愈烈,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成为全球金融体系运行的日常,背后的法律保护问题更加严峻。个人金融信息复杂的属性、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不对等地位的加剧、国家和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的激化、国家间金融信息博弈的剧烈,都折射出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国际合作的紧迫性。学理上,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分为三个形态,背后是三种利益冲突的表现。第一是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以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冲突为例,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最基础和原始的财富,在集团内部和非关联第三方之间通过便利的信息技术被无声无息地收集和使用。金融消费者作为金融活动的业余参与者甚至意识不到被侵犯即被视为默认授权。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义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程度的法律属性和约束作用,背后的风险成本和诉讼预算进一步削弱金融机构对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视程度,但也倒逼立法对金融机构义务的加重。第二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与金融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例,金融监管机构数量增加、管辖范围扩大,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显著提升,但以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放任个人金融信息从金融机构到公权力机关的流动,不利于金融消费者个体的信息自主权利和损害救济。第三是公权力之间的冲突,以国家间利益冲突为例,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增多,个人金融信息纠纷随着跨境流动路径蔓延,各国坚决维护自身的金融主权、信息主权和司法主权,争端解决机制和域外执行力不足以应对频发的管辖冲突和法律适用冲突,最终演变为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矛盾,容易给信息霸权主义和金融恐怖分子可乘之机。实践中,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的保护立法表现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与信息跨境传输限制的杂糅,以欧美模式最为典型。第一是欧盟模式,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一般信息保护的最新公约,集合“充分性”保护条件、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公司规则等特色制度,配合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特别规定,形成有法律效力的区域性、体系化保护,对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设定严格的保护水平要求和处罚规则,但成本和难度使得该模式难以在世界范围内推广。第二是美国模式,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诸多立法建立起体系化框架,引导行业自律以督促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多边协定和国际组织规则对信息跨境流动进行规制,最终目的是希望个人金融信息在自身制度框架下实现跨境自由流动,从而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欧美模式皆反映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下公权力扩张和执行难的问题,背后各自的国家利益指向明显,直接导致《安全港协议》的失效和《隐私盾协议》的替代,展现出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国际规则制定的艰难。方法论上,解决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的法律保护问题,完善国内规制和增强国际协作二者缺一不可。第一,从国内层面讲,只有国内具备充分的立法保障和制度建设,才能使本国金融企业和机构在拓展海外业务时可以向他国政府部门提交本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的说明文件,也才能让其他国家的金融企业和机构了解本国国情从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立法保障要求有针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专门化、高层级立法,辅之以细节化的行政规章帮助落实。制度建设要求金融机构内部增强自律意识,建立内控制度,履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同时外部要建立统一、权威的国家监督执法机构,及时发现和处理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保护的漏洞,严格惩戒,引导行业自律。第二,从国际层面讲,在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当下,没有国家能够独善其身,比起激烈的金融信息博弈,更重要的是加强国际合作。如果只考虑本国利益,可能会产生两个极端,一是极端的个人金融信息本地化,二是极端的个人金融信息自由流通。前者会产生新的贸易壁垒,后者会严重侵犯个人金融信息的人权价值,最终都会阻碍本国利益的实现。只有探索多元科学的国际合作模式,调节国家间法律冲突,寻找利益平衡点,才能站在信息时代浪潮的前列,保障本国金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同时寻求国际信息领域的有序秩序,推动解决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的法律保护问题,最终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在跨境流动的语境下平衡个人金融信息的效益开发和信息保护,本文从学理上的利益冲突和实践中欧美模式的相斥相容出发,结合中国立法现状和制度建设情况,探索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最适合中国的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方法,以支撑中国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中的大国地位。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概述。通过研究个人金融信息和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内涵和现状,分析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保护问题的所在,确定对待问题的立场和方法论。一是明确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复杂的属性特征,在传统人格依赖的特性上附加巨大的财产利益,能识别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和涉入金融领域的程度。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作为数据跨境转移的部分,也因此更具特殊性。二是明确在跨境流动的语境下,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是促进其自由有序流动和金融活动安全的前提,要防止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益在跨境金融业务中被境外机构和他国政府所侵犯,进而损害本国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第二章是从利益冲突角度对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进行学理分析,主要从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国家公权力机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各国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扩张加剧了二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因此金融机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要加强,这也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二是公权力机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虽然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公权力机关对金融消费者有保护责任,要通过完善制度政策来提高其干预金融活动行为的公信力;三是各国政府之间,虽然金融主权、信息主权和司法主权冲突激烈,但为了金融信息安全和国际经济安全,要通过更多的国际合作来达成有广泛适用性的管辖和执行规则。第三章是从欧美模式分析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域外经验,主要从欧盟和美国各自国内法(域内法)的立法现状出发,进行具体制度的分析和比较,以及对相互间国际合作的演变进行阐述,探究不同模式下立法目的与执行细节上的缺陷。欧盟模式具有由上而下、政府主导、立法主导的特点。美国模式具有由下而上、立法引导、行业自律的特点。美国的自由开放理念和欧盟的优先保护理念都是建立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但欧美为了经济发展这一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磋商与合作将为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制带来新的思路。第四章论述了中国对于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完善建议。在对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剖析的基础上思考现行制度的缺陷,从国内立法、配套制度、国际合作三个层面提出完善中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则的建议。一是建立以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正在经历不断摸索、加快立法的进程,以信息基本法为中心,部门规章等专业化立法逐渐增多。在此基础上针对立法模式、立法原则和基本问题提出更多的设想。二是建设以安全保护义务为核心的配套制度,分为行业自律和政府引导两个层面规划,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体制建设,尤其是跨国金融集团要切实履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义务,同时外部执法部门加强监管建设。三是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处理的国际协作,分为签订双边或区域合作协定和探究国际组织的合作机制两个部分。通过这些建议对中国个人金融信息跨境流动下的法律保护制度进行展望,希望能均衡权力分配和缓解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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