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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企业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方,近年来开始参与到标准制定过程中。然而,一方面,不同标准制定中企业的参与程度参差不齐,各方对参与必要性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另一方面,企业参与的法定主体地位和约束各方的程序性法律规制存在不足。随之而来的是,是否有必要立法保障企业参与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如果有,我国法律实然中存在的问题是什么?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现行法律应当对此做出怎样的调整?最终归结到一点,“怎样立法才能保障企业有效参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而这也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首先系统论证了“有必要立法保障企业参与的实体与程序权利”这一分论点。第一,政府与企业直接利益冲突由标准实施过程向制定过程的前置决定了法律保证企业早期参与的必要;第二,污染物排放标准与企业内部环境制度的关联不仅证明了企业的参与必要,同时提供了提高企业参与积极性的法律切入点;第三,普通民众、专家、行业协会等传统参与主体的局限性、企业对标准实施的技术经验以及企业参与的负面作用决定了通过程序性立法进行权利分解和行为规制的必要性。
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10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的环境法律及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过程、我国42部相关法律的条款,同时结合国内5个省市已做出有效尝试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了保障企业有效参与的立法实践作为比照;进一步,将我国现行立法的问题症结归为企业参与主体的保障不足、企业参与程序性规制的模糊、法律责任规定不明三方面;更进一步剖析了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
为了解决法律实然中的问题症结,同时保证立法建议的现实可行性,本文进一步选取了2005-2010年间制定的89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每项标准制定的企业参与划分为函调阶段、实地考察阶段、现场讨论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又分解为征求意见时间、被征求意见主体分布、企业的反馈和企业反馈意见的处理),逐层细分地研究了每个阶段企业的实际参与过程、过程分解后的子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确定了“函调阶段确保调查范围、实地考察阶段公布考察内容及被考察企业名单、现场讨论阶段公开主体选取标准与会议纪要、征求意见阶段兼顾中小企业并公开意见处理结果”等为保证企业有效参与的现实途径,对这7项内容须对应增加明确的程序性法律规定。
本文最终论证得出,企业有效参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立法包括“权利、程序、责任”三个核心要素:
从权利的角度,建议企业的参与主体地位根据法律位阶由高至低依次在标准化法正文、对应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三个层次予以明确提出。
从程序的角度,建议修改环境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一方面,从参与范围、主体构成、主体选取和过程透明四个层次增加明确的程序规定,作为立法的核心;另一方面,在征求意见时间、企业参与积极性和多种参与形式的结合等方面,利用法律的导向作用,补充辅助性措施。
从责任的角度,建议针对标准编制方,将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等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列为责任追究的依据;针对参与企业,将借助参与之机进行不正当竞争等权利行使不当的行为明确列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除此之外,本文初步探讨了参与过程评估机制的建立,信息公开、法律救济、行业协会属性等配套制度的跟进,与上述三个核心要素衔接一致,形成法律对企业参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权利保障和程序规制的系统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