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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产生的利益分配失衡是引发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减少此类社会矛盾的根本在于遵循从利益失衡到利益均衡的逻辑,重构基于利益均衡的土地征收制度和机制。在静态意义上,通过完善健全的制度来规范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这两个主体的利益行为,并保障其利益所得。在动态意义上,通过创新土地征收机制,促使各利益主体平等地参与到土地征收过程中,从而实现利益在不同主体间的均衡分配。地方政府是土地征收中一个最重要的主体。其作为土地征收的唯一实施主体,同时也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供应者,决定了土地征收行为并不是一种市场行为,更多地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土地征收的关键主体,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决定和塑造了城镇化进程中的地方治理质量。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行为方式和结果,主要源于与土地征收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近年来,随着由征地引发的矛盾增多和日益上升的社会成本,以及国家层面对征地制度的修改完善,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开始让渡部分经济利益,更加重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成为土地征收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被征地农民是土地征收中另一个最重要的主体。当前以货币安置为主要形式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安置,存在补偿水平整体偏低、保障制度单一、安置方式碎片化等问题。建立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多元保障制度是促使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趋于均衡的核心之一。为此,需要健全被征地农民诉求表达机制,让被征地农民有渠道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并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需要促进被征地农民市民化,并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推进被征地农民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达到城乡一体化发展。利益均衡并非指分配结果意义上的利益平均分配,而是要从制度和机制上来保障利益分配的均衡。创新土地征收方式,兼顾各方利益诉求,达致利益均衡格局,是顺利推进土地征收的关键。同时,各方利益主体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方式,以及谈判机制是否健全,既决定了土地征收方式创新的成功与否,又决定了现实中的土地征收能否平稳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