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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判定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民间借贷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解释》以债务的金额不同确定认定标准。考虑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常为疑难点,民间借贷程序不规范、熟人社会等,加之,夫妻之间祸福相依、荣辱与共等公众认识观,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较好维护多方主体的利益,法律也在不断“更新换代”,从“用途论”到“时间论”到强调“共债共签、个债个签”的总体原则。至此,非举债方的举证重担得以卸任,利益天平的两端重新加减码,平衡债权人和举债方的利益,以“居中姿态”对举证、判定标准进行重新规定。但是,要从根底中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律“立意”的浮动,实现同案同判同理的价值目标,不仅需要补齐缺乏统一严明规定的短板,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解释的具体操作,建立综合裁判指南,同时,探讨家事代理、证据实操性、法律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去入手。纵观“三部”解释,实质标准、形式标准、综合标准的不同采用,均极大的影响举证责任分配。判定标准不一,综合配套措施缺乏,使厘清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模糊地带尤为乏力。可见,对债务性质的认定需要罗列更加详尽的司法标准,不论是对债权人权益维护,举证责任的公平承担,司法的统一严明,皆具有重要意义,对促进司法公正性、权威性、可接受性的提升也极具价值。除引言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概述,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首先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内涵和范围,在总结前人观点得失的基础上为夫妻债务的下定义,并从产生原因、形成时间、主体责任几个方面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描述,加深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其次,阐释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包括债务目的论、利益分享推定论、合意判定论,并对三者以不同的视角进行比较。最后列举了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几大要素及其缘由。第二部分通过对两个具体案例的分析与思考,指出我国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存在的缺陷与矛盾之处,一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飘忽不定,有将举证责任全部分配夫妻一方的,也有以借款金额是否超出夫妻日常开支为标准划分举证责任的;二是裁判结果存在偏向,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到底以时间标准还是用途标准为依据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第三部分在前述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对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认定困境予以释明。困境主要表现为:其一,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其二民众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普遍却反认知,法律对其也缺乏规定,其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举证责任到底是偏向债权人利益还是非举债人利益,相关法律一直举棋不定,致使举证责任混乱。其四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无法发挥作用,难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第四部分是对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完善对策。首先,应当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即平等保护、婚姻稳定、交易安全;然后,在上述基础上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不足之处提出改善对策,在立法上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法律规则;在诉讼程序中合理分配债权人与夫妻双方的举债责任;同时完善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为走出困境提供可行性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