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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论坛、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发展,一方面不断丰富人们的表达手段,促进了社会信息的公开和对权力的监督;另一方面它的低成本、匿名性以及无远弗届的跨地域传播能力又不断提出新的表达问题。言论自由和人格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言论表达是人格构成和发展的必备要素之一,而人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又是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重要先决条件,二者都是人权的组成部分。然而,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人因为表达言论而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一些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格而不恰当地限制他人言论自由的情形,这便产生了两者间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如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本文通过引入微博言论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对案例折射出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分析。本文首先介绍了案件的案情,其次引出了本案将要探讨的争议问题,最后确定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本文正文部分总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节是对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要点归纳。本文引用的案件体现了微博言论与名誉权冲突的问题。通过对“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引出公共机构是否享有诉权以及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的问题;又通过对“方是民与崔永元互诉案”引出公众人物对于公众事务和私人事务发表的言论适用不同的保护程度。第二章节介绍了言论自由的含义以及网络言论的特点。本文主要归纳了网络言论的三种特性,即低成本性、匿名性、传播的广泛性,旨在表达网络言论有别于传统媒介中的言论,两者的边界也应有一定的区别。本文援用了“邹恒甫”案二审判决中对于言论下的定义,即“言论可以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其中,言论表达的核心意思可以分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认为对于言论自由保护核心的探究与言论自由的界定有关,同时对言论自由的边界的确定具有指导作用以及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章节对微博上名誉权纠纷案件裁判的困境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微博言论与一般言论相比,微博言论把握的尺度更宽。对于尺度的认定,公众人物有别于普通民众,公共事务有别于私人事务。第四章节对言论自由的边界进行了分析。首先对言论自由能否受到限制的两种观点进行了梳理,即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明确了言论自由是可以受到限制的。接着对言论自由的边界进行了分析,包括对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边界以及公共机构的言论自由边界。第五章节明确注意义务是厘清网络言论的边界的有效工具,本文认为对于事实和意见,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也有所不同。最后引入“实际恶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