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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分离,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为了缓解委托代理关系下高额的代理成本,委托人通常与代理人签订以会计业绩为考核指标的薪酬激励契约,其目的在于将高管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调动高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公司的价值能够有所提高,同时自身利益也能达到最大化,因此这种方式能够比较有效的缓解委托代理问题。但是在契约期内,由于契约本身的不完备性以及高管的理性经济人本质,高管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对会计盈余进行操纵,从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于是外界开始对高管盈余管理行为高度关注。然而,在以往的文献中,学者们大多拘泥于研究应计盈余管理方式,很少有学者关注其他盈余管理方式。这种片面的研究内容,使得利益相关者不能充分认识高管进行盈余操纵的方式,不能有效制约高管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对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建设得到了很大的提高。2006年,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内部控制相关指引,倡导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评价意见。2008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2010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正在逐步趋于完善,正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正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能够有效抑制高管人员的盈余管理行为。所以,在对高管薪酬与盈余管理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时,有必要考虑内部控制对这种相关性的影响。本文将盈余管理的方式扩展为三类——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以及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并运用2013-2016年沪深两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研究,实证结果表明高管薪酬激励与应计盈余管理显著负相关,与真实盈余管理显著正相关,与非经常性损益显著负相关,这说明企业在高管薪酬激励下不倾向于选择应计盈余管理和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行为,而倾向于选择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加入内部控制变量之后,研究表明,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高管薪酬与应计盈余管理和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之间的负相关性,削弱高管薪酬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正相关性。同时本文又将全部样本数据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以进一步考察股权性质的不同是否会对本文的研究结论造成显著的系统差异,研究表明,股权性质的不同并没有对结论造成显著的系统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