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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是西欧各民族国家脱离罗马教会大一统局面、成为真正的独立王权国家的时代,各国的法政研究者无不为各自的国家权力探讨和论证。法政思想家博丹在早期著作《易于认识历史的方法》中呼吁法学研究者们研读历史。原因在于:一,在法学研究和实践领域,罗马法的传统权威逐渐下降,以民族国家的普遍历史为基础重新构建法律体系的需求越来越凸显;二,法学家是国家未来统治阶层的中坚力量,他们要为国立法、行统治之实,必须系统精深的研读历史,因为普遍法权最优秀的部分就隐藏在历史之中,立法的依据也蕴藏于历史之中,以历史为依据实则是以民族代替普遍人性成为新的政治身份;三,历史教育的实质是过去的统治者对未来统治者的教诲,是培养未来统治者审慎德性的过程,审慎是统治者必备的实践德性。因此,历史阅读是法学研究的必经之路,史学是法学家的必备素养,历史研究有着资治通鉴之大用。谙熟历史、明晰主权归属及其与国家统治的诸多问题,并发展出审慎的德性,这是博丹认为培养法学家最终需要达到的目标。《易于认识历史的方法》指导法学家研读历史,传授读史的方法和重点。历史分为三类,应该最先研究人类历史;人类历史中对于普遍法权更有意义的是普遍历史,阅读历史时需要择取更可信更有实践经验的史家;依据各民族的天性可判断历史事件的真实性,统治者需要根据民族天性采取契合的国家形式;国家形式、国家的变迁是历史中所蕴含的精华,最有裨益之物,也是历史记述中比重最多的主题。研究国家形式必然会涉及到国家统治中最高权力,即主权的内涵和归属问题,主权的归属决定国家形式。国家变迁的历史表明,最好的国家形式是君主国,君主最好以世袭的方式产生。主权理论揭示出君主国中的秩序构成和法权分配,为现代国家的法律构建奠定了基础。同时,主权理论也表明,君主只需要遵守“统治之法”,这就要求君主在紧急状态下高于实定法做出政治决断。《方法》是博丹的早期著作,涉猎各种学科,是博丹理论体系的确立之作,原则上包含了他后来思想中的所有方面。同时,《方法》的内容和笔法也体现了博丹探究整全知识的古典政治哲人传统的理论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