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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摄影术发展以来,摄影作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被各国著作权法所承认和保护,而婚纱写真类摄影作品作为摄影作品的一个分支,自然有着摄影作品的共性以及其自有的特征。它不仅仅是人像摄影作品的一种,更具有浓重的商业化气息,这就使得该类摄影作品中肖像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具有多样化,复杂性的特征。笔者通过抽样调查方式探明了目前婚纱写真类摄影的市场现状。从调查表中可以看到,该市场不仅目前已发展的十分壮大,且其发展势头依然十分迅猛。而在如此之大的婚纱写真类摄影市场中却纠纷不断,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其纠纷主要包括了三个具体问题:合同订立不规范,底片归属不明和照片使用权限模糊。而这三类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均是因为婚纱写真类摄影作品中肖像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是指合法的、正当的权利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即一个合法权利的行使损害了另一个合法权利。就婚纱写真类摄影作品中肖像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而言,首先应当承认权利冲突的存在并去研究解决之。由于肖像权与著作权的主体范围不同,客体性质差异以及内容上具有的相似性,故而在婚纱写真类摄影作品中,不同的权利主体在相同的权利客体上产生了相似的权利,导致了肖像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的发生。其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著作权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肖像权转交他人使用和肖像权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他人创造的肖像作品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无论是何种表现形式,其产生的原因均大致相同:一是历史原因,其中包括肖像权的著作权起源以及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遗留问题;二是法理原因,其中包括人格权与知识产权的特殊权利属性以及权利本身的利益驱动因素;三是现实原因,总结而言实际上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兴产生了一定的冲突。通过对三方面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到解决该权利冲突并非一件易事,但却也并非无章可循。对比中外有关解决肖像权与著作权的立法体例可以得出,完善我国婚纱写真类摄影作品中肖像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应当从行业规制,法学理论与具体法律法规的完善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婚纱写真类摄影行业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与规章制度;其次,对于该类摄影作品肖像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方面,可以借鉴有关在先权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学理论;最后,笔者认为解决该冲突目前最为现实有效的做法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务之急是制定单独的人身权法,人格权作为其重要一编,扩充其中有关肖像权的内容。对于著作权中委托作品的相关内容也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此外,对于婚纱写真类摄影作品,在判定其作品的性质之时不可一概而论,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以目前的立法形势来说,由于没有与之契合的专门性规定,在解决纠纷之时应当灵活判断准确适用,确保实质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