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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是一种在公司融资业务中使用的金融衍生工具,最早产生于美国,称为美国存托凭证(简称ADR),其主要目的在于规避法律规定,即绕开发行公司所在国法律关于本国企业海外融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境外各国关于本国投资者投资海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九十年代初,我国大型企业相继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以发行存托凭证的方式筹集资金并获得巨大成功,国内对存托凭证的关注逐渐增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资本市场的开放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义务,作为外国企业进入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方式——中国存托凭证(CDR)也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本文以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的法律风险防范为研究对象,对其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本论文由五部分组成。绪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动机。存托凭证是一种金融工具,具有一定的风险。而且,中国存托凭证由于“先天不足”,在一般风险之外还存在着自身特有的风险。由于投资者是存托凭证市场发展的动力,同时,投资者在存托凭证制度中处于弱势地位,对风险的防范能力最弱,所以对存托凭证风险的防范从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最终促进中国存托凭证市场的持久发展。第一章主要是对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分析,详细阐述了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并指出其基本符合商事信托的构成要件,为下文的风险防范作出铺垫。第二章以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分类角度,分析了存托凭证制度中的一般风险。所谓一般风险,是指不论是海外存托凭证还是中国存托凭证都可能面临的风险,这些风险在各个国家都可能产生,故具有普适性。针对这些风险的防范,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三章具体分析了中国存托凭证具有的特殊风险及其防范。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中国存托凭证还具有一些自身特有的风险,比如外汇管制风险和由此带来的套利风险,比如银行分业经营和自身能力不足的风险。就这些风险的防范,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并进一步指出,中国存托凭证一方面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另一方面应采取一种“循序渐进”的步骤,以防止激进的改变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大可能的减少风险,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