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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自产生以来,关于两法的关系研究就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以往学者们多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差异性着手研究两者的关系,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的部门法地位和法域归属是当前研究的主流。很多经济法学者和社会法学者都习惯于站在各自的部门法立场,运用各自部门法来分析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强调各自部门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功效,过于强调两法的差异性,而忽视了两法功能的可整合性。这种研究方式不利于各部门法自身的理论发展,不利于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不利于不同法律部门的功能配合。从法功能的本源上看,法律的功能从来都不是相互冲突与抵消的,只是调整的侧重点不同而已。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社会法是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发展之法,就两者的法律功能而言,经济法与社会法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两法的功能特性有两个层次:功能的主次性与功能的互补性。经济法与社会法功能的主次性是指,经济法的经济性决定了经济法以经济功能为主,以社会功能为辅,社会法的社会性决定了社会法以社会功能为主,以经济功能为辅。经济法与社会法功能的互补性具体表现在:(1)经济法的预防型保障机制与社会法的修复型保障机制;(2)经济法的经济增效功能与社会法的社会增效功能;(3)经济法的积极公平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公平观。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的法律治理不是依靠某一部法律能达到治理目的的,需要部门法之间的功能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保障。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观,深入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整合是对这一发展战略的积极回应。经济法与社会法各有其独特的价值和优势,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的两个法律部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整合研究对解决中国转型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具有特殊的法律意义,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和社会政策目标,需要通过这两个法律部门的功能配合来实现。经济法与社会法功能整合以达到最佳调控效果,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法律保障。因此,对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研究重心应放在如何使二者功能整合以发挥最大功效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