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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激烈的市场竞争相伴而生的是大幅增加的法律纠纷,尤其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价值巨大,促使着许多人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一次次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肆无忌惮地侵犯着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毛案”、“屠呦呦案”、“同德福案”甚至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李文亮”商标抢注等一系列侵权现象令人担忧。这些案例中体现出的在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权利的保护从来不是绝对的,符合条件下的限制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寻找保护与限制间的平衡、实现个案正义是本文的目的。加强对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相关规定和适用规则的研究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利益平衡、实现公平正义。2017年以前,我国商标法领域对在先权利的规定较少,现行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相关含义、范围等问题的规定模糊且笼统。虽然最高院2017年3月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在先权利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对在先权制度意义重大,但是该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譬如,简单的罗列无法涵盖复杂多样的纠纷,缺乏类型化区分是弊端之一;关于实务中如何处理在先权纠纷也缺乏必要的原则性指导。在先权并不是绝对的保护,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应当根据不同案情予以一定的限制,例如辅之以利益平衡原则。因此,研究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和限制问题对于商标法在先权利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发现当前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弥补法律规定和理论研究的空白,也能够为实际面临冲突问题时提供解决思路,提高司法适用中的实效,增强可操作性。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从“三毛案”、“屠呦呦案”和“同德福案”入手,具体从实践中不同的权利冲突案例中看在先权的保护与限制问题。在对案情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分析实践中处理不同类型在先权与商标权冲突纠纷时的制度适用情况,引出本文关于在先权保护与限制的相关问题讨论,并为下文分析缺陷、反思不足提供方向。第二章:对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从《商标法》第32条出发,通过对在先权保护的立法目的和理论依据的研究,结合汇总整理的三十个司法裁判适用分析,了解该项制度本质、立法初衷与依据,进而为后续的完善建议提供思路。第三章:对我国商标法中在先权利限制的基本理论展开探讨,通过分析限制在先权的理由和目的,理解关于限制规定的初衷,再对照立法的具体规定,加深对在先权限制的了解。第四章:通过前三章的研究,将司法实践与制度依据及理论基础相结合,发现制度设计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结合域外解决该种权利冲突的立法规定,获得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启发,为第五章的改进意见提供理论支撑。第五章:在前几章对保护与限制相关规定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一方面,在制度设计层面,既要对在先权利保护制度加以完善,又要对限制规定予以修改。前者主要通过对保护范围进行类型化区分、将保护方式明确写入立法、建立“同意注册”与“权利共存”制度和加快商品化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四方面,使得保护的客体和方式更加合理;后者则重点在期限的起算点、期限经过后的起诉规则和除外条款的修改。此外,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也是可能的路径之一。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层面,结合整理汇总的三十个司法裁判的适用分析,对在先权利保护、利益衡平、公平效益和诚实信用四项原则的适用进行论证,找寻到符合中国国情的在先权利保护模式。希望在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平衡好各方权利人的利益,更好地化解冲突,实现共赢,为知识产权保护及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