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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对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是对所有权效力的一种限制,它是法律在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之间予以平衡和取舍的结果。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领域,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06条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和动产善意取得进行了统一规定,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特征以及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的特别规定,实践生活中存在的情况纷繁复杂,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存在许多问题使得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实践可操作性比较困难。本文从我国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出发,运用比较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四个方面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在实践中的运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同立法体例的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各国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规定不一,主要在于各国对于物权变动模式以及登记审查制度的规定不同;通过对民法学界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学说即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的分析说明在我国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上时效取得的合理因素,介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和历史沿革。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为其基础。第三部分通过与动产比较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应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包括应当将无权处分的内涵界定在实质上的无权处分;对善意的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对合理价格的认定参照市场价格和交易习惯且要求已支付;对实行登记对抗的不动产物权其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第四部分阐述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原所有权人的权利救济的方式。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围绕着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物权变动和债的关系。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发生后,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不动产物权,不得主张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原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