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是颇受关注的一个超法规正当化事由,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国刑法理论都很少涉及这一领域,而随着近年来义务冲突现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大量涌现,我国的刑法学者才将研究的目光投向了义务冲突理论研究。本文主要围绕着义务冲突正当性的四个要件展开论述,以期从正当性要件构成的角度来探讨刑法义务冲突中的一些问题。“引言”部分对当前义务冲突研究的现状做了简单总结,并以“辽宁法库县的板车案”作为义务冲突研究的切入点,提出了在义务冲突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比较通说的义务冲突正当性要件的四个方面。“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刑法义务冲突的概念,并讨论了义务冲突中义务的性质,阐述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联系,认为刑法义务冲突中的义务必须是法律义务而不能包括道德义务。其次,对义务冲突存在的类型进行合理界定,认为以法律行为为基础做出的分类较为合理:积极地作为义务与积极地作为义务的冲突是常态化的义务冲突,而消极不作为义务与积极作为义务是义务冲突中的例外冲突。最后,对义务冲突的义务来源进行探讨,将义务来源问题分为“被侵害义务的来源”与“被履行义务的来源”两个方面,两种义务相冲突的情况下,“被侵害义务”中应当是刑事义务。“第二章”对义务冲突正当性做出讨论,认为是一种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随后对“义务不履行”的性质进行探讨,法益衡量说更能够正确评价其性质。最后,从不作为犯的角度来讨论了义务履行可能性这一问题,得出履行可能性“综合说”,既要考虑行为人的履行能力,也要考虑当时的客观履行环境。“第三章”刑法义务冲突情境发生不得归咎于行为人,也就是行为人不得因为自己的主观罪过而使自己陷入义务冲突的窘困境地。本文从可归责于行为人的情形和不可归责行为人的情形两个方面分别讨论了行为人的几种主观罪过。“第四章”行为人选择正当性,行为人在具备了以上三个要件后,必须要做出正确的选择方可阻却违法,排除其犯罪性。行为人在错误选择和未选择时仍会存在主观罪过。并讨论了行为人在不等位义务、等位义务以及义务价值不能衡量的场合下,如何选择才是正确的。“结语”部分对于义务冲突正当性的四个要件进行总结归纳,并对行为人在选择履行义务的主观心理进行区分,特别提出了要对“不选择”和“未选择”的主观方面区别对待。得出了“不选择”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而未选择的主观方面包括过失和无过错,且过失心态既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有过于自信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