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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是公司法下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其关系到公司对外的运行以及发展。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制度有了一个比较大的突破,但目的以及价值取向还不明确,本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研究,阐述我国公司法中担保制度的沿革,对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该条款限制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该条款并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创新的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就是以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利益为标准来衡量担保行为的有效性,从而从制度上杜绝公司董事、经理滥用权力以公司资产为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行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得到更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