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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互联网服务业的创新模式,互联网服务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此为研究目标,本文首先厘清了互联网服务业的发展历程,借鉴创新管理及服务创新相关理论,产业分析相关理论,网络经济相关理论,对互联网服务业的创新内容、创新模式进行了定义,并构建了互联网服务业创新模式的分析构架;借鉴网络经济相关理论和知识产权相关理论构建了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利用调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创新模式及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验证。最后,对国内外典型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通过比较分析为中国互联网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建议。主要得到以下结论:首先,互联网服务创新模式分析框架,主要分成内外三个层次,即内部商业模式创新层,中间技术和标准层,外部组织结构层,从内到外知识的有形性逐渐加强,且每层次之间都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互联网创新模式主要分为技术创新模式、组织创新模式、标准创新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其次,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由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合同及其他方法组成,各自的重要性基本相同。其他方法包括:商业秘密、信息公开、领先战略、文档化、技术保护、工作轮换、限制对信息的获取、责任分割、建立员工忠诚度和信誉体系建立。再次,互联网服务业创新模式与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性质、要素密集性以及所采用的创新模式选择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本文研究发现,采用网络直销模式的企业一般选择技术保护和供应商签订保密合同两种保护方式;采用集成创新模式、零售商代理模式的企业一般选择著作权、文档化和工作轮换三种保护方式。最后,通过政策比较研究,我国在互联网服务业创新和创新保护方而还存在许多薄弱之处,与美国、日本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在完善立法,强化规划引导作用;建立道德规范、形成行业自律;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税收体制;金融体系多元化创新;加强国内人才培养,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发挥互联网服务业在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等方面面待加强。